印花税暂行条例:详细解读与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12 13:39:22作者:翁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并于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详细解读与规定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价款的0.05%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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