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船税标准:纳税时间地点、税负结构与计税依据的变化
车船税,一种针对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车辆和船舶的财产税。它根据车辆和船舶的种类,依据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进行征收。自2007年7月1日起,车主在投保交强险时需同时缴纳车船税。由于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依赖税务机关力量难以进行有效管理。《车船税法》规定相关部门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车船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手续时需核查车船税完税情况。
新的车船税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有所调整。纳税时间和地点有所调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当月”变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纳税地点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收优惠得到完善,除了原先对公共交通车船的减免税优惠,还新增了对节能、新能源车船的税收优惠。
在税负结构上也有所优化。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增加,排量越大税额越高;挂车的税额按货车税额的50%计算;游艇的税负大幅增加。计税依据改为与车辆价值相关的“排气量”,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征税范围也得到了扩大,原先不征税、单位内部作业且不需登记的车船现在也纳入了征税范围。新的车船税按排气量大小分七档计征收:1.0升(含)以下最低60元,最高360元;1.0升-1.6升(含)最低300元,最高540元;1.6升-2.0升(含)最低360元,最高660元;2.0升-2.5升(含)最低660元,最高1200元;2.5升-3.0升(含)最低1200元,最高2400元;3.0升-4.0升(含)最低2400元,最高3600元;4.0升以上最低3600元,最高540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范围内自行制定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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