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网约车新政:规范行业管理,推动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3-12-25 09:39:14作者:常翔

为加强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对《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东府〔2017〕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的主要内容:

明确经营者变更办理要求:明确网约车经营者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合并、分立、迁移经营场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明确车辆的纯电动化要求:删去《实施细则》车辆申办条件中“燃油车”的相关表述,明确车辆需为“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其它条件不变。

增加有关车辆所有人的要求,控制行业风险:为保证广大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控制市场风险,一是增加第十五条企业法人进入网约车行业的门槛和条件;二是增加第十四条第(八)项,企业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要同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避免出现大量闲置网约车,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增加网约车退出经营条件:为完善网约车行业退出机制,畅通车辆退出渠道,加强对空置网约车处置,增加了第十九条车辆退出经营条件。

完善驾驶员资质资格管理:一是删除《实施细则》对户籍和居住证要求的条款,打破不必要的户籍限制。二是细化对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要求,明确要求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三是增加平台对驾驶员注册要求,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在同一网络服务平台内重复注册。

实行巡游车与网约车驾驶员资格互认:《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原第四十条,增加资格互认的规定,打破巡游车驾驶员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人员流动障碍,减少不必要的从业限制。

东莞网约车新政:规范行业管理,推动健康发展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监督:一是控制市场风险,《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不得通过以租代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变相转嫁风险,以及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内容。二是对原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对网约车车辆合规使用的规定。三是修改原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的表述,将监管对象扩大至租赁车公司、实际管理人。

除了以上几方面的修改,本次修订还删除了过渡性条款(原第三十八条、原第三十九条过渡性条款),同时,完善了《实施细则》的相关表述,并对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实施细则(修订草案送审稿)》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发展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发改、公安、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第五条(经营者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六条(经营者条件):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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