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股票获利是营业收入还是资本利得?
在关于出售股票的不同利润处理的税务影响的文章之后,许多读者要求澄清什么时候它应该被视为资本收益,什么时候它可以被视为业务收入。下面就来看一下。虽然所得税法规定了资本利得项下资本资产转让的利得税,但在某些情况下,上市股票的交易活动被纳税人视为交易活动或收入。当局和任何利润都作为营业收入征税。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纠纷,指导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税务机关一直在发布这方面的指导意见。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尝试讨论标准,它在确定它是用作资本收益还是商业收入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决定收入是商业收入还是资本收入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一个指令于1989年8月31日发布,内容是对出售股份产生的盈余征税,指导税务机关根据各种标准将股票持有视为贸易或资本资产中的股份。
根据这些指示适用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是了解纳税人的意图。如果购买的唯一目的是转售财产以获取利润,而买方无意将财产据为己有或以其他方式享有财产,则这种意图的存在是一个相关因素,这将导致强烈推定该交易具有交易性质,该等证券在交易中应被视为股票,因此该利润可被视为营业收入。
然而,如果一个人投资证券的唯一目的是赚取多年的股息/利息,则不能将其视为交易中的股票,出售该资产的任何利润都必须视为资本收益。
同样,纳税人的贸易或业务性质也应与这一目的相关。如果你是股票经纪人,任何买卖证券的行为都应被视为营业收入,除非有其他情况需要其他处理,比如打算在未来持有它们以产生正常收入。同样,证券的交易量也会指向其交易性质。因此,如果纳税人偶尔沉迷于这种买卖证券的交易,他们作为资本资产的推定是非常高的。
其他指标之一是某个特定的评估师是否购买或出售证券,或者他是否只是为了赚取更多的收入而投资,或者为其他业务持有资产。在前一种情况下,盈余应视为营业收入,在后一种情况下,盈余应视为资本利得。
除了业务性质、交易量和意图之外,纳税人将账簿中的证券视为投资也是将收益视为资本利得的引导因素。然而,如果其他一些事实指向其他方向,那么仅仅在书中的这种处理并不是确凿的证据。例如,纳税人几乎每天都在交易证券,尽管所有这些证券都显示为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对投资账簿等证券的处理本身就是错误的。
2007年,中央政府发布了一项修订后的指令,进一步明确了用于处理特定证券的标准,如交易中的股票或资本资产。它规定,特定股份是通过投资持有还是构成股票交易的一部分,对于纳税人的知识和行为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纳税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他的论点。它进一步规定,交易的性质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如账簿的保存方式,或这种证券的买卖规模或买卖比例。
并非所有持有的特定评估证券都可以被视为交易股票或资本资产。评估师可以把一部分股份看做资本资产,另一部分看做交易股份。纳税人甚至可以将一家公司的部分股份视为交易股份,将同一家公司的其他股份视为资本资产。所以评估师可能有两个投资组合,一个是投资组合,包括视为资本资产的证券,另一个是作为交易组合的投资组合,包括被纳税人视为交易资产的股票交易。
如果评估师有两个明显不同的投资组合,纳税人可以从两个来源获得收入。
各种法院还认为,当评估人员在过去几年中表明某些证券是资本资产,并且当时已被所得税官员接受时,税务官员今后不能采取不同的立场,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他们改变了意见。
政府还告诉税务官员,在评估特定证券是贸易资产还是资本资产时,需要考虑的是事实和情况的总和,没有一个单一的原则是决定性的,可以单独考虑。因此,应考虑各种准则和原则的整体影响,以确定特定情况下评估人员持有证券是作为投资还是股票交易。因此,考虑交易的唯一性和安全性很重要。
尽管有上述所有指示,具体证券交易的征税问题仍在诉讼中。因此,为了提高透明度并减少此类诉讼,政府于2016年2月29日发布了一份通知,列出了一些进一步的指导方针。该通知规定,如果评估师将某些证券视为交易股票,所得税官员必须接受这一点,无论此类证券的持有期限如何。
同样,通知还规定,如果上市证券在出售之日已被搁置超过12个月,纳税人选择将其视为资本资产,评估官员必须接受这些证券。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纳税人已经行使了特定的选择权,评估官员必须接受如此行使的选择权。我觉得通过最新的通知,大多数案件都得到了处理,将有助于减少诉讼。